因为叮嘱8旬病人不要吃油腻的食物,导致其情绪低落,主治医生王翔与病人儿子产生冲突,并被打致骨折。
事后,患者儿子和王翔都领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患者儿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王翔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
11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王翔处得知,在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他行政拘留3日的决定。今年8月26日,王翔收到了含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以为生活就此回归平静。2个月后,10月26日,王翔收到了安徽高院寄来的行政再审应诉通知书,含山县公安局向安徽高院申请了再审。
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含山县公安局,未获回应。记者联系到马鞍山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他表示,“如果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了,就相信司法”。
医生被打骨折后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对于王翔与患者儿子之间的那起冲突,马鞍山中院的判决书中这样表述,年3月30日上午,医院医生王翔值班查房时,发现29床病人蒲姓老人在吃麻油拌干丝,遂叮嘱蒲某不能吃油腻的食物,王翔查完房后回到办公室。蒲某在王翔对其说话之时已情绪低落。
王翔离开病房后,蒲某的儿子俞某探望其母,发现母亲情绪低落便问缘由,蒲某将情况告知俞某。俞某听完后寻找王翔未果又折返病房。王翔听闻有患者家属在找他后,不知缘由,来到蒲某病房。俞某见到王翔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揪拽。在推搡过程中,王翔挥拳击打俞某眼部一、二下,俞某准备还击时被同病房其他患者家属从身后抱住,俞某便用脚踢向王翔的左膝盖,导致王翔的身体歪坐在病房椅子上。此时,医院其他工作人员见状将双方分开。此后,含山县公安局环峰派出所接到王翔的报警后,随即派员出警至现场处理。
当日下午,王翔感觉左膝部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遂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盖骨折。
含山县公安局经过调查询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翔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俞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王翔说,因事发疫情期间,他的拘留处罚暂缓执行,他因不服该处罚决定,于是向马鞍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决定。
王翔不服被处以“拘留3日”,于是起诉至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两个行政决定。王翔认为,当时俞某态度恶劣找他理论,对他出口成脏,之后又对他动手,他为保护免受不法侵害与对方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手落在俞某眼睛下方,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但一审法院驳回了王翔的诉求。法院认为,据王翔与俞某之间发生案涉纠纷前期过程行为来看,双方从起初的言语争执行为逐渐升级为互相揪拽推搡行为,在此过程中,王翔首先挥拳击打俞某眼部,至此,前期也仅系双方互相揪拽推搡行为而已,也还不至于造成双方身体健康方面法律意义层面的损害,也未见有俞某实施了殴打王翔的事实行为存在。
因此,上述情形足以说明王翔自述其挥拳击打俞某眼部的行为系其为免受俞某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正当防卫的主张,显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性行为精神实质。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涉诉行政决定
王翔不服,于是向马鞍山中院上诉。
王翔认为,他的行为虽表现为对他人身体的击打,但从行为起因、实际后果、发生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他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从他行为发生时的情况看,俞某前期主动寻找、后期辱骂推搡,病房空间狭小且位于内侧,难以期待他能够主动回避。王翔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自卫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即使认定王翔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应属上述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对此,含山县公安局答辩称,王翔先行动手殴打他人行为并非属于制止违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王翔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和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置,却先动手殴打他人,应认定为殴打他人情节轻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处5日以下拘留。
马鞍山市公安局答辩称,含山县公安局对王翔作出行政拘留3日处罚并无不当,马鞍山市公安局复议程序合法。
马鞍山中院审理后,二审进行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涉诉的含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否对王翔行政拘留,需根据事件起因、过程、后果,综合评判王翔行为的性质。从事件起因看,王翔与俞某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王翔对蒲某的医嘱行为,属王翔正当履行职务行为。从事件前后过程看,王翔与俞某就患者病情及饮食发生言语争执后,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此时俞某进行手指王翔和推搡的行为,后两人互揪衣领相互推搡时,王翔在俞某左右眼下方各打一拳,系相互揪扯中的应激动作。从伤害后果看,俞某陈述其伤情为“没什么事就没看(医生)”,旁观者陈述“王翔打了俞某眼睛下方一、两下子,应该也不重”“俞某鼻梁处有点红”,王翔的行为对俞某并未造成严重伤害。从事件背景看,年3月正值全国抗击新型冠状肺炎关键时期,医护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在抗击疫情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对医生的履职行为,应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信任。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合上述因素,王翔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情节符合上述规定中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含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有误,处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未能指出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应予一并撤销。
二审法院还指出,医患双方行为的社会评价虽不属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范围,但应指出,医生如能保持更多的理性、克制和谦和,给予患者更多的关心和同情,患者及家属如能给予医生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则类似本案的情况不会发生。
当事人:二审后公安作不予处罚决定后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11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王翔。他透露,在二审判决之后,年8月26日,他收到了含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中,公安机关认为,王翔的行为已经殴打他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对王翔不予处罚。
“我没有别的过分的要求,也不需要赔偿,只要求撤销3日行政处罚。所以在含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我就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王翔没料到,2个月后,10月26日他突然收到了安徽高院寄来的送达回证和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得知含山县公安局不服马鞍山中院的二审判决,又申请了再审。
含山县公安局的再审申请书显示,该局认为案件起因不是王翔的医嘱行为,二审王翔查房时有刺激病人的不当言语,王翔在揪扯中存在殴打他人的主动行为,对事态发展有重大过错,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先出手伤人,有违医德,影响恶劣,不应被认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
再审申请书显示,含山县公安局的申请时间是年7月20日,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早了一个月。
维权两年,王翔坦言这场持久的战斗影响了他的工作、家庭和生活。“也有人劝过我算了,好在我的爱人、朋友支持着我。”王翔的心里是委屈的,在他看来,两年了,将他打骨折的患者家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查,但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作为受害者的他,似乎被推上了一个施暴者的位置。
王翔告诉记者,他已经写好了再审答辩意见,准备寄往安徽高院去应诉了。“含山县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仅描述了我对患者不当行为的言语劝阻行为,却没有描述患者家属在医疗场所公开辱骂、推搡行为。”
11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含山县公安局,截至记者发稿未获得回应。
马鞍山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了,就相信司法。”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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