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政府就要组织进行征收,有征用就有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之前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安置,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也就是我们收到征收公告日起45日内会收到补偿安置方案,要区分理解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第一个公告是告诉你要征收,第二公告是告诉你如何补偿。
重视公告证据固定。为避免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对征地方案已依法公告的证明,而造成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认定的困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时要重视相关证据的固定。张贴的征地公告的证据应能证明其征地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收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证据应表现为征地公告的近距离照片(证明公告内容)、远距离照片或录像资料(证明公告张贴的地点),还有证明公告张贴时间的证明。张贴时间的证据用图片和视听资料不太容易被确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张贴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同时,制作《公告张贴登记簿》,在登记簿中,将公告的名称、文号、涉及土地征收批复的文号、张贴的时间、地点,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办人等内容均予以登记,并由乡(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
所以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征收补偿安置公告一般在收到征收公告日期45日内进行公告,我们简单总结了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起到一定参考作用,如您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咨询。
无为市无城规划区九亩冲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03-:10信息来源: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马健字体:
无为市无城规划区九亩冲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为改善无城九亩冲及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经批准对该地块棚户区改造实施模拟征收,现将该棚改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城规划区无城九亩冲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无城规划区无城九亩冲及周边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见改造范围图)
(四)模拟征收签约期限:
自棚改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
(五)征收原则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2、该地块棚改年实施模拟征收,因签约率未能达到%,依据征收方案终止了上轮模拟征收,现因该地块居民要求棚改愿望强烈,为了改善住户们的居住条件,尊重住户的意愿,同时也为保证棚改工作能够顺利实施,经重新论证评估后拟对该区域棚改继续实施模拟征收,模拟征收签约率调整为96%。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该区域范围内的房屋预征收协议签约率达到96%后市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生效,启动正式征收搬迁;如房屋预征收协议签约率不足96%,则取消该地块的棚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先搬迁优先安置,按照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选房顺序号,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公开自选限价房和安置房。
(六)征收部门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无城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30号)。
二、征收补偿方式
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房票购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经抽取该地段典型房屋进行评估,该地段房屋征收预评价格如下:
(一)住宅房
(二)商业用房(一层一进门面)
1、临北门外大街
砖混结构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50元/平方米。
2、临河口北路(原无纺路)
砖混结构元/平方米,砖瓦结构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元/平方米。
四、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市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1、限价房安置地点:就地改建地块和无城新民地块(市党校周边);
2、限价房安置结算:
(1)选择就地改建地块限价房结算为:
均价元/平方米,最高价元/平方米;
(2)选择无城新民地块限价房结算为:
均价元/平方米,最高价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一层门面房)
1、安置地点:就地改建地块;
2、安置房面积:一层门面房面积约40平方米/间;
3、过渡期限:自该地段房屋征收拆除结束后36个月;
4、安置房选择办法: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一层门面房间数不得超过被征收人被征收的门面房间数;
5、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1)等面积新旧房屋差价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以下协议标准结算,也可选择新旧房市场评估价差找补新旧房差价款,协议找补差价款标准为:砖混结构元/平方米砖瓦结构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元/平方米;
(2)安置房超面积增购款预付结算:
临北门外大街:一层门面房超面积8平方米以内按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部分按元/平方米结算(在征收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临河口北路(原无纺路):一层门面房超面积8平方米以内按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部分按元/平方米结算(在征收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6、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被征收商业用房预评估价或分户评估价计算房票金额,然后按住宅房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办法补偿安置;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六、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补偿:
1、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证住宅房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2、年地形图上无标注亦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若该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对该部分房屋予以适当补助。
3、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其所属的年地形图上未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依法组织拆除。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组织拆除。
(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
1、临北门外大街及河口北路段:
(1)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持续经营,且征收公告时正常营业的临街底层一层一进(进深不得超过10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
(2)年4月1日后将住宅改变用途,并延续进行经营活动的临街底层一层一进(进深不得超过10米)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且征收公告时正常营业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年4月1日和年4月1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补偿价格,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权重比率自年4月至年4月逐年递减,每年递减比率为3.57%。
2、其他支路段:
年4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对经认定的临主路的一层实际经营面积,除按住宅房补偿外,增加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补助标准为元/平方米。
3、年4月1日以后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
七、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
1、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
非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有重型机械设备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
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自搬迁之日支付,标准为7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1、实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按上述标准计暂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自搬迁之日支付,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1、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元/月)确定。
2、工业(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元/月)确定。
1实行产权调换:
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房票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市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购买商品房安置,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安置按相关规定免征购房契税。
(六)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模拟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方案发布之日20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自方案发布之日21-25内)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自方案发布之日25-30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签约,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承诺年该地块棚改模拟征收时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继续完全有效,则视为本轮棚改模拟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享受第一时间段签约奖励;
(七)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搬迁奖励
模拟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征收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奖励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21—25日内)奖励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26—30日内)奖励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八、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回迁安置办法
(一)选房号确定
1、按签约时间段设立A、B、C三组,即年9月26日-年11月14日签约的编为A组、年11月15日-年12月24日签约的编为B组、年12月25日-年01月23日签约的编为C组,之后签约的接C组编号按搬迁先后确定选房号,如在同一天搬迁交付拆除的,当日现场公正抽取选房顺序号;编号为A、B、C组的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则取消编号,按搬迁之日确定选房顺序号。
2、当签约率达96%时,市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决定公告后,按公告规定的搬迁腾空交房时间段设立三个批次,结合签约时间产生选房号。
(1)20天内搬迁腾空交房的为第一批次,21-25天内搬迁腾空交房的为第二批次,26-30天内搬迁腾空交房的为第三批次;
(2)选房号号段按三个搬迁批次依次设立,即第一批次选房号段在前,第二批次选房号段接后,第三批次选房号段接第二批次;
(3)每一批次内选房号顺序的设立按照从A组到B组,再到C组,即同一批次搬迁腾空交房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单的棚改户:签约时间编号为A组的棚改户在A组抽取选房号、编号为B组的在B组抽取选房号、编号为C组的在C组抽取选房号,抽取的选房号经公证后生效。
(二)被征收户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经验收合格后领取各项奖励和补偿资金。
(三)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回迁安置选购限价房时,在公证处监督下,被征收户按选房号的先后顺序按照房票选购限价房的相关规定,在房票金额上浮30%的范围内公开自行选购限价房,如有因故未能到场或到场不选房的被征收户,视同放弃;非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时,在公证处监督下,被征收户按照协议约定公开自选安置房,如因故未能到场或到场不选房的被征收户,由相关部门按其选房号顺序予以指定并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单位及房管部门公房征收补偿
(一)未房改单位宿舍征收补偿
1、经过主管部门认可可以房改的房屋,租房户(住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让房的,经指挥部核准,在补办房改手续后可按私房予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租赁不让及非法占有的公房,一律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征收补偿
1、承租给个人的住宅房,符合房改政策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在结清租赁费用后,可予以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政策与房改购买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超过规定的期限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人按规定与市公房管理部门签定相关征收协议,市公房管理部门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负责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2、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房,房屋一律无偿拆除,由征收人与市公房管理部门签定相关征收协议,附属物及装璜补偿等由市公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报请征收部门补偿,市公房管理部门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负责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十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内,选择产权调换确实无力购买,且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被征收人可对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住房保障的相关手续。
十二、公示
改造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泰山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市征收办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一)基本情况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其他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城规划区九亩冲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附件
(一)无城镇九亩冲及周边棚改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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