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年第18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7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位置、面积

1、地块一:位于城关镇南戎西村、花台村,面积26.公顷,其中农用地23.公顷(耕地17.公顷)、建设用地3.公顷;

2、地块二:位于周集镇富矿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

3、地块三:位于长集镇长塘稍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4、地块四:位于新店镇陈家埠村,面积5.公顷,其中农用地5.公顷(耕地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5、地块五:位于夏店镇夏店村,面积0.公顷,均为耕地;

6、地块六:位于孟集镇桥塘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

7、地块七:位于岔路镇岔路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

8、地块八:位于马店镇溜山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9、地块九:位于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村,面积0.公顷,均为耕地;

10、地块十:位于霍邱经济开发区马圩村,面积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11、地块十一:位于霍邱经济开发区白庙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公顷;

12、地块十二:位于宋店乡八里村,面积0.公顷,均为耕地;

13、地块十三:位于宋店乡八里村,面积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

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4号)规定执行。城关镇南戎西村、花台村、新店镇陈家埠村土地补偿费26.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40.8万元/公顷;其他区域土地补偿费17.6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7.8万元/公顷。待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从其规定。

2、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75号)规定执行。待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补偿标准,从其规定。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分配方案,被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一次性打卡发放并按照分配方案监督落实。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

2、符合社会保险安置条件的,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5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用途管制股。

五、本方案报霍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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