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期间,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两节”打假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经营主体户户,办结案件件,案值88.25万元,罚没款.7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5件,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市场规范有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原材料库发现标称生产商为斯莫列维奇肉鸡股份公司的进口“冷冻鸡脚A级”件。该产品共五个批次,标称净重15KG,原产国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查,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报关单、核酸检验结果报告单、进货票据、出库单。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及时进入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未能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
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及时进入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未能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及《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年1月9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件“冷冻鸡脚”,并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某食品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拼多多平台入驻商家某零食店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办的某零食店铺销售娃哈哈木糖醇八宝粥时,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低糖”和“无糖”进行推广宣传,而当事人销售的娃哈哈木糖醇八宝粥产品罐身的营养成分表上显示,每g碳水化合物是6.5g,已经超过了GB-中低糖含量标准。当事人委托当涂某广告经营部对商品的名称、图片等进行设计制作,广告制作费用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年1月21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线索材料,反映对马鞍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台5吨和1台10吨的起重机械超期未检且在使用。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四台起重机械正处在使用状态,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四台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当事人于年及年购进3台5吨和1台10吨共四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一直在使用。
当事人未经定期检验且仍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年1月1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骨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马鞍山某骨科有限公司自有网站写有“XX创造的雷火神针疗法,治疗筋骨损伤后遗症,腰肌内湿劳损有奇效”、“疗效显著而闻名于世”等宣传语。经现场检查,上述举报内容属实并发现当事人大门外张贴广告内容写有“南京医院医院医联体单位看骨科到XX医院医院市医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五名专家介绍。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依据材料。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年1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反本法规定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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