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新的生活会慢慢地好起来。
"另一半"突然变得模糊。
警报之后
更能感觉到“不存在”
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介绍
李某追刚,了解到杜某,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年11月结婚登记。正当李某怀着期盼逐渐美好生活、建立美美哒的家庭时,杜某突然不知所终,十几年来一直无法联系,至今失踪。无可奈何,他向含山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状,但人民法院送到的时候并不存在,并且经公安部门查看,全国人口记录查询系统软件中没有找到该女子的名字。
张某才发觉自己掉进了婚姻诈骗陷阱:杜某用仿冒身份证件伪造结婚,随后骗财逃走。而且离异的情况下,李某还非常气愤。这名小伙子经筹备离婚案法官具体指导,李某向含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要求民政部认定婚姻登记无效。李某感到民政部给杜某的身份证证件并未尽到严格的检查责任,导致其“完婚”多年。
民政局认为,起诉李某的诉讼期限早过了诉讼期限,而民政局只对婚姻登记申请者的地位和原料的核实只限于形式审查,无法确定身份证件的真假。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结婚登记手续流程本身是合理合法有效的,没有错误。
法院观点
法庭判决认为,李某和郭某在申请办理登记结婚登记时,因杜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资料和婚姻情况证明,充分考虑当时的核实方式和技术标准,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无法核实本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杜某有重要过失。因杜某提供了虚假材料,违反民法的要求,属于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应作为提起诉讼限期的限定。以此为依据,含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评定涉案人员结婚登记系虚报真实身份信息资源管理,认定含山县民政局授予的婚姻生活登记证书无效。
年8月6日,李某经“媒婆”详细介绍,三天后与其他国家的娄某(女)秘婚,并结清了礼金和“媒婆”中介费共计26万余元。当天,娄某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下落不明。举报李某后,公安部门于年4月将娄某和“媒婆”等3人抓获,并查证娄某3人运用相同的方法骗钱,同时对该男子应用“媒婆”等手段进行诈骗。
拿着公安部门对娄某等人行骗案件的立案通知书,李某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回应说要消除夫妻关系必须由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撤销与娄某的夫妻关系,该如何起诉?
根据婚姻法,婚姻生活的关键是三种状态: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和合法婚姻。(一)重婚罪;㈡有严格规定的直系血亲;(三)临床上认为在结婚之前不应结婚的疾病;(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种可撤销的婚姻生活是“被强迫完婚,被威逼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生活”。
本案件中,李某和娄某的婚姻生活不属于四种无效婚姻状态,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所以,两人完婚也是合法的婚姻啊?
离异是规定消除夫妻关系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种合理的法律手段。这位外国人为老外,虚构假身份证信息,利用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对身份证信息不在行的系统漏洞,与李某通过了结婚登记,并在备案当天逃之夭夭。针对涉嫌利用婚姻登记骗领李某资产行骗案立案调查,对于此事,娄某与李某之间不具备事实婚姻关系。但娄某在结婚登记时的身份信息与公安部门核实后的娄某实际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其结婚登记信息内容为假身份证信息,故在娄某,李某在结婚登记时出现了明显的缺点。
本案中,娄某、李某婚姻登记应处理备案法律效力难题,而婚姻登记功能难题则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中,被告方明确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并询问他是否有能力申请执行行政裁决并提及行政诉讼法。因此,李某可以在行政裁决期间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行政诉讼法。
一点建议
"婚骗"的现状结合实际虽有其独特之处,但结合实际进行界定仍有一定的难度系数。为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适龄青年男、女青年应在婚前提高对另一方和亲人的掌握,不必听信“介绍人”,不随意支付巨额结婚礼金或给予一小笔巨额财产。另外,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地方的结婚登记系统软件都已完成全国通,此装置能及时查看我国是否存在合理的夫妻关系,从而合理地避免重婚罪、婚骗情况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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