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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9月23日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加快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齐鲁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齐鲁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齐鲁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名,支持期限为4年。

  第五条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齐鲁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高素质农民。包括在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领域,从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入选过国家级人才计划、泰山人才工程和齐鲁乡村之星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入选齐鲁人才工程其他项目并在支持期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人选数量不超过每次选拔人数的30%。

  第七条齐鲁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省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齐鲁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荐本市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县(市、区)推荐人选。

  2.各县(市、区)推荐人选并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前要征求同级政法、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综治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齐鲁乡村之星申报表;

  (2)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各市组织初步评审,产生市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经各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市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齐鲁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七)信息报送。名单公布后,由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齐鲁乡村之星人选信息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市和县(市、区)要逐级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齐鲁乡村之星在支持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元。津贴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向支持期内的齐鲁乡村之星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强化教育培训,省农业农村厅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产生的齐鲁乡村之星实行轮训。

  第十二条加大对齐鲁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齐鲁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工作评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齐鲁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齐鲁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动态管理。齐鲁乡村之星在支持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齐鲁乡村之星的,由相关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认为确不应继续作为齐鲁乡村之星的,取消其资格,停止相应待遇,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加强指导服务。各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齐鲁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六条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齐鲁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号)同时废止。(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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