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东平县人民政府以东政字〔〕26号文印发,《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是山东省第一部县级水文管理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为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监测与管理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县水文机构实行市水文机构和县政府双重管理体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水文工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
县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对接,并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列支。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增强重点地区、城镇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内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的水文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文服务中心应将当月水文监测资料于次月3日前报县水文机构。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县政府依法确权划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东平县水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东平县水文管理、保护水文合法权益、促进东平县水文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促进泰安市其他县(市、区)水文法规出台提供了借鉴。(记者曹儒峰通讯员宋庆健吴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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