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43号)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年4月22日起,全县各镇以自身的名义行使《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调整的87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二、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与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三、各镇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汕尾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海丰县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粤府函〔〕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
(一)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街,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公安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实行非属地管理部门涉及的领域除外。
(三)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二、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三、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东莞、中山市参照本公告,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8月1日
来源:市监公社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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