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刘璐北京报道
3月12日,安徽省马医院医生王翔,拿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驳回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此前,王翔因嘱咐病人注意饮食,与病人儿子俞某在病房内发生争吵,随后双方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王翔左膝盖骨折。事后,警方认定双方互殴。王翔被警方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3日(暂未执行)。
因对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王翔向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取消处罚决定。年6月28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自此,王翔开始了近2年的维权。
3月12日晚,记者从当事人王翔处获悉,12日下午在家中休息时,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来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邮件。王翔说,“案子到月底就两年整了,拿到邮件拆开之后,前几页都没看,直奔主题看最后的结果”。王翔对记者表示,不幸中的万幸,近两年的维权终于有了结果,此前维权一波三折,希望今后告别压抑,尽快让此事翻篇,回归正常生活。
据了解,针对安徽省高院的裁定结果,含山县公安局尚未与王翔联系。
医生与病患家属因口角引发互殴
据安徽省高院裁定书披露,一审查明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从事件起因来看,本案系医患纠纷引发,因俞某认为王翔在对其母亲蒲某凤的医嘱行为中,言语态度不好,两人在病房开始发生口角争执。
从争执过程来看,双方一开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揪拽。在推搡、揪拽过程中,王翔在俞某左右眼下方各打一拳,俞某被打后准备还手,但被同病室人抱住,便用脚踢王翔左膝盖处,导致王翔身体歪坐在病房椅子上。
记者从裁定书披露细节中还了解到,从伤害后果看,俞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伤情为“眼睛下方有点伤,不过也没什么事就没看了”,公安机关告知其可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但俞某并没有去做伤情鉴定,而俞某用脚踢王翔左膝盖造成王翔轻微伤和轻伤二级各一处(另案处理)。
市级公安质疑中院判决不当会形成错误示范效应
据王翔提供的安徽省高院下达的裁定书显示,驳回了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裁定维持二审马鞍山中院的判决。此前,年5月14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有误,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含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马鞍山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翔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情节符合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含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使用法律有误,处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裁定书中了解到,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共同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王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其中马鞍山市公安局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干涉。本案中王翔殴打他人的情节,属于情节较轻还是情节特别轻微,如何进行裁量归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马鞍山市公安局还认为,二审判决将会形成严重的错误示范效应。
县市两级公安申请再审均被高院驳回
裁定书显示,安徽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对王翔殴打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安徽省高院认为,对殴打他人身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事件起因、争执过程、造成的后果及其他案件相关事实,应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及过程以及伤害后果,安徽省高院认为,针对王翔在该事件中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安徽省高院裁定,二审法院认为王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无明显不当,遂驳回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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