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冀气领办〔〕号),预计11月1日夜间起,受弱南风持续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地面湿度增大,受可能的逆温影响,我省中南部(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等)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经市环境气象中心和市环境预测预报中心研判,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我县自11月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
一、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县相关职能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
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区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主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县城主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3、面源管控措施
县住建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县住建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
县住建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它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县城主城区、各乡(镇)禁止焚烧垃圾、秸杆。
县住建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县城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县公安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县城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二、加强值班和督导检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执行领导AB角制度,并明确具体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的主管领导,必须有领导在岗在位,请将AB角名单及联系方式于10月30日20时前报送县大气办。要固定专人具体负责应急响应指令接收和信息反馈,确保通讯畅通,各项指令准确快速传达。工业企业驻厂(场)人员对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要监管到位;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对Ⅱ级应急响应及重点行业强化减排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准确提供各项数据资料,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前报送前一日督导检查情况,Ⅱ级应急响应解除后次日16时前,将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报告,及时报送县大气办。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由县大气办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联系人: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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