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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在线

9月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通知,公布安徽省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通知提出,安徽省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元/月,以此核定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元/月,下限为元/月。

详情如下: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元/月,以此核定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元/月,下限为元/月。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年底前缴纳;缴纳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年底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基数。

三、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在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其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12号)、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67号)规定,已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困难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部分。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部署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发布公告、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年8月29日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问答

一、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背景是什么?

答: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13号),决定自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自年5月以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年,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数据,加权计算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确定我省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二、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我省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元/月,以此核定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元/月,下限为元/月。

三、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涉及哪些参保单位及职工?

答:按照国家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限高。即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因此,缴费基数上下限仅涉及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参保职工及单位。

例如:

甲同志,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元,高于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月,则该同志年社保缴费基数为元/月,不受缴费基数下限的影响。

乙同志,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元,低于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月,则该同志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下限保底,为元/月。

丙同志,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元,高于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元/月,则该同志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上限限高,为元/月。

五、灵活就业人员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月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今年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元和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不同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年月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如下:

注:缴费基数不限于上述表格列举数据,仅供政策解读参考。

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下限缴纳,即元/月。

六、已享受今年缓缴政策的企业及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12号)、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67号)规定,已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困难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部分。

七、对于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是否需要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一次性结算到位?

答: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期间参保职工离职、退休的,参保单位及职工应当一次性予以结算。

八、对于年已离职人员是否需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答:对于年当年已离职人员如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本人应主动配合原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以保障个人的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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