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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省妇联权益部获悉,在省妇联、省综治办、省司法厅联合开展的“共建平安家庭共创美好生活”妇女维权优秀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含山县妇联报送的“金某等人诉含山县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被评为优秀典型案例,是我市唯一的获奖案例。(信息来源:县妇联)

金某某是土生土长的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二组的村民,户籍一直在蛮金村民二组,未发生变动过。她嫁至清溪镇后,蛮金村民二组的土地被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得元,没有分配给金某某。金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审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金某某在蛮金村民二组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理应具有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原始取得。原告虽然已外,但其没有在嫁入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脱离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故仍属蛮金村民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而应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被告拒绝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于法不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含山县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二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某某征地补偿款元。(案件来自县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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