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引导文明骑行、规范停车,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马发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非机动车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已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停放。严禁在主次干道、街巷支路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严禁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所有停放的非机动车都必须依次、有序地在停车泊位或停车线内顺向停放,车头朝向一致,同时保证车身全部在线内。
二、临街临路商家店面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要求,严禁非机动车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予以劝阻,引导客户、店员等非机动车骑乘人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规整。
三、从年4月1日起,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将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对阻挠、干扰城管、交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共享单车运营单位要做好线下车辆日常维护,按照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车辆管理员”对乱停放车辆开展日常规整,大型商业区域、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广场等人口密集区要安排专人驻守管理。
本通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3月15日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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